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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在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可以是本公司股票(权),也可以是其他公司股票(权),只不过在使用其他公司股票(权)进行激励时,需要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
三、大股东直接让渡员工股票(权),大股东是否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如果是公允价格,实际上就不属于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本质是要让被激励对象以较低的价格或无需支付对价就可获得公司的的股票(权)。
排除了公允价格,显然就只有“低价转让”和“无偿赠送”两种可能了。如果非上市非挂牌企业的自然人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该股权转让发生时,还要遵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的规定。
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大股东向被激励对象让渡股权,通常情况下,显然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第(一)和第(二)种情形。
如果自然人大股东未从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也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大股东不是公司员工,则大股东向被激励对象让渡股权,就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第(三)种情形,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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