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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安置房建造成本为5000万,视同销售收入8000万。按照国税函〔2010〕220号文规定,8000万元计入拆迁补偿费。注意,此时已经有5000万元的建造成本支出,已经计入了开发成本中。
四、契税计税基础确定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是受让人的义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减免或者返还。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房屋发生成本为5000万元,在土地出让环节,如果该地块净地出让价格为20000万元,后期政府又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返还安置支出3500万元(其中有30%部分需要上解)。那么,契税的计税基础,应当是多少?
最为恰当的答案应当是20000万元。但是由于在开发企业的账面上,还记载有拆迁安置支出5000万元,所以,按照财税〔2004〕134号文的字面理解,主管税务机关也会将此支出作为契税的计税基础。实际上这部分支出是被重复计算了的。
总之,在安置房、配建房的涉税处理上,急需理出一个规矩来,以减少征纳双方的无谓口舌之争。
二、差额征税开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6、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进一步优化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推送机制的通知》(税总纳办便函〔2021〕65号)文件和国务院大督查工作要求,现将进一步优化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推送(以下简称精准推送)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按照省局制作下发的《个性化的税费优惠政策已送达,请您签收》图片(内容详见附件1。精准推送宣传图片。png),2021年8月20日前通过本地税务网站、“两微一端”、办税服务厅等面向纳税人端的服务渠道,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推广,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费优惠政策措施。二是配合省局做好进一步拓展精准推送内容形式工作,定期协助省局制作精准推送图片、微文等多媒体信息,提升推送内容的易读性。三是做好精准推送的有关咨询和解释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纳税人有关意见建议,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本地精准推送信息的宣传推广、渠道拓展、监控处理机制落实情况至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二、按期完成未查阅纳税人的提醒工作
省局已将2021年1-8月47批次已推送、未查阅精准推送信息纳税人明细清单上传至省局“税收业务分析平台”(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未查看精准推送信息纳税人查询操作手册。docx,数据T+1日更新),并通过征纳互动平台向纳税人统一推送提醒信息,请各地务必于8月20日前通过电话、短信等渠道,完成2021年1-8月47批次已推送、未查阅纳税人的提醒工作。提醒具体内容为:尊敬的纳税人,请您及时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个人账户,打开“政策速递”栏目查阅符合自身税费优惠享受条件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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